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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葛志卫与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 [打印本页]

作者: 郭立国    时间: 2019-6-2 09:49
标题: 葛志卫与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
  发布日期:2018-12-29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8)黑0521民初2333号

  原告:葛志卫,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理人:葛杨(原告葛志卫的女儿),1995年7月15日出生,女,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淘宝客服人员,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蓉,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岩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志卫与被告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志卫的法定代-理人葛杨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狄蓉、恒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志卫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恒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葛志卫有一位老乡陈某,自称其一直在恒通公司处安装电梯,是恒通公司的项目经-理。2017年春节时,陈某找到葛志卫,让葛志卫跟他一起去恒通公司处安装电梯。2017年3月13日,葛志卫与黄某、赵某一同到恒通公司佳木斯项目部报到。在佳木斯的作了几个项目后,便到集贤县福利镇学府雅苑项目安装电梯。2017年9月8日,葛志卫在电梯井内工作时(只有其一人)受伤。葛志卫当时在具体操作什么不清楚,据陈某的人说,葛志卫是被上面掉落的锤子砸伤的。葛志卫受伤后于9时25分被送到双鸭山煤炭总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胸外伤、腹部闭合伤等。当天葛志卫的同事要求转往上级医院治疗,并于13时15分办-理了出院手续。15时转入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3天后于2017年11月29日出院;次日转至葛志卫家所在地的江苏省溧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18日出院。葛志卫在佳木斯治疗的费用都是由陈某支付的,回到江苏后的费用都是由葛志卫家属承担的。2018年5月24日,经葛杨申请,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以(2018)苏0481民特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葛志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葛杨为葛志卫的监护人。无论陈某与恒通公司是何法律关系,但陈某作为个人,是没有电梯安装的资质的,学府雅苑电梯安装单位是恒通公司,葛志卫在该项目从事电梯安装,便是为恒通公司工作,恒通公司在该项目上也是获得经济利益的,故原、被告之间应当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18年8月30日,葛志卫向集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恒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0日当天,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集劳人仲不字[2018]第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葛志卫的申请不予受-理。葛志卫对此不服,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四条提起诉讼。

  另外,原告葛志卫的代-理人当庭表示:葛志卫与陈某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没有填写任何书面表格,陈某没有给葛志卫交纳任何社会保险;葛志卫的工资是按日结算,大约是每日三百多元,因为至今没有正式支付工资所以不能确定具体数额是多少,工资支付是年底统一结算,平时只是由陈某的项目部给付生活费用。生活费的领取经过和具体方式代-理人不清楚,但是听黄某和赵某说是由陈某给付现金,由个人去项目部在领款单上签字;陈某每天早上会安排葛志卫当天的工作内容,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视具体工作量而定,没有工作时就可以不去,陈某对葛志卫进行考勤记工。但据代-理人与黄某和赵某了解,以及事后家属到陈某和恒通公司了解,葛志卫从2017年3月13日到出事前基本都是处于工作状态;葛志卫工作期间如果请假或休假只要通知陈某就可以了,不需要陈某批准;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制度如何约定的不清楚;陈某给葛志卫提供了包括安全绳、安全帽等在内的安全设备以及安装工具;陈某需要葛志卫工作多久不清楚;据葛志卫的妻子讲,出事后在收拾葛志卫的衣物时发现有葛志卫出入工地的出入证,再没见过其他相关证件。

  被告恒通公司辩称,恒通公司从事电梯销-售业务,学府雅苑工程的电梯是从恒通公司购买的,由恒通公司负责安装,陈某承揽了该工程的电梯安装,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恒通公司只是提供技术支持和品质监督,最后负责验收。只有在安装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恒通公司才会派人去现场指导,平时不需要去现场。恒通公司是从电梯销-售中获利,安装电梯没有获利。陈某并不是恒通公司的工作人员,但陈某有电梯安装的特种设备安装证书。恒通公司给陈某的工作人员投保了意外伤害险,被保险的工人名单中也有原告葛志卫这个人,但葛志卫并非恒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恒通公司接到起诉状之前确实有自称是葛志卫亲属的人到恒通公司要求确认恒通公司与葛志卫有劳动关系,但被恒通公司拒绝了。葛志卫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陈某承揽的电梯安装项目中受伤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给其发放的是工资款。葛志卫的工作是由自己决定的,陈某没有管-理权限,工作方式是干一次活记一次工,这些都说明葛志卫是给陈某提供劳务,而不是给恒通公司提供劳动,恒通公司与葛志卫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恒通公司从事电梯销-售业务,集贤县福利镇学府雅苑工程的电梯由从恒通公司销-售并负责安装。2017年7月24日,恒通公司与案外人陈某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恒通公司委托陈某安装学府雅苑的电梯,合同总价款为221400元;恒通公司负责提供施工中的必要安装资料及技术,产品调试、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陈某独立完成产品安装,并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和费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安装质量问题,后果由陈某承担;陈某应当通过恒通公司给入场的工作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原告葛志卫为学府雅苑工程电梯安装的工作人员。2017年9月8日,葛志卫在工作时受伤。葛志卫受伤后于9时25分被送到双鸭山煤炭总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胸外伤、腹部闭合伤等。当天13时15分葛志卫出院,15时转入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3天后于2017年11月29日出院;次日转至江苏省溧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18日出院。葛志卫在佳木斯治疗的费用都是由陈某支付的。




作者: 旧梦人    时间: 2019-6-2 09:49
帮帮顶顶!!
作者: 郭立国    时间: 2019-6-2 11:46
 2018年5月24日,经原告葛志卫的女儿葛杨申请,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以(2018)苏0481民特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葛志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葛杨为葛志卫的监护人。2018年8月30日,葛志卫向集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恒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0日当天,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集劳人仲不字[2018]第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葛志卫的申请不予受-理。葛志卫对此不服,提起本案的诉讼。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自认,原告葛志卫提供的(2018)苏0481民特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集劳人仲不字(2018)第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双鸭山双矿医院住院病案一份、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一份、江苏省溧阳市中医医院出院记录一份,被告恒通公司提供的其与陈某的电梯安装[合同书]一份,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一方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且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必须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即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需要从用工主体和被用工人双方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来判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就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法律劳动关系。而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是应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具体到本案中,则应由原告葛志卫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来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从外在显征来看,没有证据证实恒通公司曾对葛志卫发放工作证、工作服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也没有证据证实葛志卫填写过恒通公司对其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从内在特征来看,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实质性管-理。而根据葛志卫的自认,葛志卫系由案外人陈某招用,恒通公司未对葛志卫进行管-理,也未向葛志卫直接发放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也仅规定了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未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形成劳动关系。因此,结合本案的证据及葛志卫的自认,无论陈某个人是否具备电梯安装的质资,均不能认定葛志卫与恒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葛志卫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葛志卫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葛志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作者: 心劫    时间: 2019-6-10 12:02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作者: 路人    时间: 2019-6-20 21:14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作者: 青柠    时间: 2019-10-27 06:00
感谢楼主,看帖回帖是美德!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19-11-4 02:17
先顶~~~再看~~~,好同志
作者: 泪落無痕    时间: 2019-11-17 07:45
有道理。。。
作者: 懒喵喵    时间: 2019-11-18 08:17
支持一下  楼主
作者: 心劫    时间: 2019-12-9 01:50
感谢楼主,路过,支持一下啦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19-12-9 16:10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19-12-28 04:47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作者: 心劫    时间: 2020-1-3 14:22
感谢楼主,路过,学习下
作者: 青柠    时间: 2020-1-5 02:59
感谢楼主 沙发!沙发!
作者: 空闲    时间: 2020-1-28 04:00
感谢楼主,小手一抖,钱钱到手!
作者: 泪落無痕    时间: 2020-1-29 04:23
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作者: 青柠    时间: 2020-2-8 00:51
楼主,貌似讲的很高深啊~~~
作者: 青柠    时间: 2020-2-11 11:14
真是 收益 匪浅 感谢楼主
作者: 空闲    时间: 2020-2-14 13:09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 楼主 分享精神!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21-1-16 08:35
楼主人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作者: 梦里如初    时间: 2021-9-8 20:49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22-1-6 10:45
写的真的很不错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22-4-6 16:10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楼主
作者: 青柠    时间: 2022-6-21 12:17
感谢楼主分享,帮顶~帮顶~~
作者: 空闲    时间: 2022-6-21 12:17
好好 学习了 楼主人 确实不错
作者: 禁区    时间: 2022-7-23 02:27
楼主 帮你顶下哈!!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24-7-27 07:40
你好楼主,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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