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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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合法的拆迁安置房竟然变成了“贪污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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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uanxuan521
时间:
2020-3-1 22:06
标题:
拍案说法:合法的拆迁安置房竟然变成了“贪污房”
一名房地产公司的职工在二十二年前向就职的开发公司购买了一间铺面,后被该开发公司拆迁。拆迁后开发公司在向该职工收取“超面积价款”后安置补偿了一间新的铺面。铺面十年前被该职工出.售,不料现在却被县级法.院一审判决为“贪.污”。朗朗乾坤,在当今的法治中国,法治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一个县级法.院的法.官竟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重重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制造了新时代的“窦.娥.冤案”!
案情简单陈述如下:1997年年底,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一家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获批在市中心建盖了一独栋小楼“恒源商店”(门牌号为3、5、7、9号),建盖过程中公司将一层最左边的楼梯间(门牌号为3号)改造成建筑面积13.31平方米的铺面房(以下简称3号铺面)。公司职工(时任工程科副科长)张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的杨某(2013年因病死亡)提出想购买3号铺面,杨某遂以避免其他职工心里不平衡为由,提出让职工张某以他人名义购买该铺面。张某即以杨洪(虚名)名义交款3万多元(大概34000元,时间太长记不太准确)给杨某购买了该铺面并签了(购房协议)。所开收据因时间太长现已找不到;(购房协议)(原件)因该楼2004年开发公司安置回迁铺面“5-12号铺面”给张某时已交回开发公司(现开发公司及张某本人均已无法提供当年的(购房协议))。张某购得此房后委托其兄租给他人开美容厅。2003年8月,开发公司因建盖2期工程需要拆除“恒源商店(包括3号铺面)”。开发公司在向当地建设局申领的(拆迁公告)中也明确将3号铺面列为了被拆迁人。因张某是公司员工,在征得本人同意但是没有立即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3号房连同整个“恒源商店”被拆除了。2004年年底, 2期工程基本完工,张某找到经理杨讨要拆迁安置房时,杨某决定用已建盖好的5-12号铺面补偿安置给张某。 2004年11月,开发公司经营科向张某发出了“安置补偿通知书”,要求张某向开发公司补交“超面积价款”83600元、同时交回3号房的(购房协议)(原件)。张某沿用“杨洪”的虚名向公司交纳了上诉款项、与经理杨某补签了3号房的(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了5-12号铺面(购房协议),同时还领取了开发公司补发的“拆迁补偿费”(又称拆迁安置过渡费)3000元。办完上述手续后,开发公司安排经营科职工龙某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所使用的“分户表”上载明初始登记产权人为“杨洪”(张某的虚名)。因5-12号铺面补偿安置给张某之前已由开发公司租给他人使用,开发公司遂从第二个月开始将收取的租金在财务上做账为“代收租金”。后分几次将“代收租金”44950.37元返还给张某。2009年9月,张某因卖房需要实名才能办.理手续,就找到经理杨某请求在公司内部办.理更名手续(包括(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协议)的更名),将上述两份协议的名字换成徐某(张某表姐)后,铺面出.售给了租用5-12号铺面的陈某某,张某收取了陈某某支付的售房款68万元。2018年,当年办.理更名手续的员工龙某出于打击报复,就断章取义以此举报张某指使他伪造(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协议)贪.污了开发公司的铺面。这就是所谓“贪.污房”的由来。
基于以上案件发生的实际经过及证据,明显可以看出张某的贪.污罪名不成立。理由是:
首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时有具有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1998年,年仅27岁的张某只有到公司工地上监督一下工程质量、安全的权力,根本没有主管、分管或者经手公司铺面房销售、安置、租赁的权利或者便利。
其次,也是本案的关键。一审法.官认为张某拿不出其合法购买取得吉安街3号铺面的直接证据而推定其行为构成贪.污完全是主管臆断。确实,因为时间太长,张某已经遗失了当年交款3万多元给经理杨某的收据,交款给杨某时也无第三人在场,现杨某已死亡,无人给张某作证。然而没有直接证据但有以下诸多间接证据可以证实张某取得该铺面的合法性:
作者:
心劫
时间:
2020-7-7 13:23
楼主人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作者:
心劫
时间:
2020-7-27 20:52
支持一下
楼主
作者:
心劫
时间:
2020-9-14 00:16
先顶~~~再看~~~,好同志
作者:
心劫
时间:
2020-10-12 03:23
感谢楼主,看帖回帖是美德!
作者:
勿忘初心
时间:
2021-1-11 15:23
好好 学习了 楼主人 确实不错
作者:
心劫
时间:
2021-1-16 17:47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楼主
作者:
路人
时间:
2021-3-7 08:24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作者:
乱了心
时间:
2021-4-30 14:41
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21-8-28 07:23
帮帮顶顶!!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21-8-30 11:50
感谢楼主,路过,学习下
作者:
心劫
时间:
2022-5-25 03:18
真是 收益 匪浅 感谢楼主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22-7-4 09:59
楼主,貌似讲的很高深啊~~~
作者:
心劫
时间:
2022-8-8 02:23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作者:
心劫
时间:
2023-1-15 20:14
你好楼主,感谢分享~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23-10-11 10:13
有道理。。。
作者:
空闲
时间:
2024-5-27 14:56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作者:
青柠
时间:
2024-7-31 03:59
感谢楼主,小手一抖,钱钱到手!
作者:
冷雨轩
时间:
2024-7-31 04:20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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