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生子
标题:
威海升安海运公司疑伪造“任命书”退休职工变“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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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立国
时间:
2018-11-12 17:56
标题:
威海升安海运公司疑伪造“任命书”退休职工变“高管”...
威海环翠法院拒绝鉴定“关键证据”判赔两万余元
(图片说明:左图为马元明向威海环翠区法院出具的聘任通知证据,右图为威海升安海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据。)
对于职场人士而言,若是被单位一纸通知任命为“高管”,那无疑是升职加薪的大好事。但对于威海环翠区的马元明来说,他退休后“老东家”的一份“高管”任命书,却使他面临45万余元的巨额索赔。面对原被告出示的两份内容不同的“任命书”,威海环翠区法院拒绝马元明提出的证据鉴定请求。近日,该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马元明为“高管”,根据“竞业禁止”相关规定,判决赔偿2.3万余元。对此,马元明表示不服,并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份任职通知并不是我在职时公司印发的,而是与公司因民事纠纷对簿公堂后,升安海运临时印制的‘假证据’。”马元明告诉记者,“我至今仍保留有当时任职时文件照片,同样的发文时间,同样的文件编号,却出现了两个版本的内容。真心期待法院能允许鉴定出哪个是真、哪个是假,还我一个‘真实的身份’。”
升安海运为何要给马元明“升官”,而对于这份“待遇”马元明为何拒绝接受?马元明认为,事件的导火索是他退休后,要求单位按规定支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惹怒了对方。
2017年4月30日,马元明办 理 了退休手续。退休后,他根据有关规定,去升安海运申领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然而,公司却拒绝了他的申领请求。多次交涉无果,马元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一审胜诉。他认为,这是他和升安海运结怨的根源之一。补助金一案还在审 理 期间,马元明就被升安海运告上了法庭,遭遇45万余元索赔。这一次,他的身份变成了被告。
记者从升安海运的起诉状中了解到,该公司向马元明索赔的主要依据为,马元明系升安海运公司股东,且担任副总经 理 的“高管”职务,在任职期间,私自出资成立船务公司,与升安海运经营同类业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对此,马元明对公司股东身份予以坚决否认。据了解,根据升安海运的公司章程和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中,均未有马元明为该公司股东的记载。争议的焦点,最终落到了马元明是不是公司“高管”上。
为证明自己的真实身份,马元明向法庭提供了包括“威升海字2016〔1〕号”文件——[关于聘任李世确等同志职务的通知]等系列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据。文件载明,根据总经 理 提名并经董事会同意,总经 理 聘任包括李世确、马元明在内的七名同志为船员部、航运部等部门经 理 。蹊跷的是,升安海运也同时向法庭提供了文号及文件名相同的证明文件。不同之处在于,马元明的职务由“航运部经 理 ”变为了“副经 理 兼航运部经 理 ”。
“航运部经 理 在升安海运的公司构架中是中层岗位,而多了‘副经 理 ’的头衔,就变成了所谓的‘高管’。”马元明说,当他发现可以证明身份的“关键证据”出现“李逵李鬼”两个版本后,立即向法院提出对证据真伪予以鉴定的申请。然而,马元明的申请却被拒绝了。他告诉记者,法院和庭审法官对有争议的关键证据真伪的“不在意”,让他对最终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记者采访中,环翠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法院并没有拒绝马元明对证据做鉴定,“是他提供不出相应鉴材”。对此,马元明表示,“对方提供的证据,我们去哪儿弄鉴材啊!”
“我们曾请求法院调取升安海运同时期向税务或工商部门提交的盖印文件做比对鉴材,法院不支持。而对方要求调取我方的工商税务资料时,法院都积极响应。”在马元明看来,“这是一种偏袒行为”。
记者获悉,该案已于9月29日宣判。对于关键“争议证据”的采信依据,判决书中的表述为:“被告马元明申请对职务任免通知的形成时间及盖章时间进行鉴定,因该文件形成时间超过六个月,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对文件制定时间鉴定,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被告马元明对职务任免通知的形成时间持有异议,对此负有提供样本的义务,其未能提供比对样本,导致无法鉴定文件形成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最终判决,马元明赔偿威海升安海运公司损失23996.67元。
有关法学专家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马元明是不是“高管”,决定了他在职期间注册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我国法律中关于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专家介绍,关于竞业禁止的内容在我国[公司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有体现。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董事、高级管 理 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而[劳动合同法]中的主要内容,则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马元明的代 理 律师表示,马元明既非升安海运的股东,也不是高级管 理 人员,升安海运诉称的“高管”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管”。他同时认为,即便升安海运出具的“任命书”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真伪,而马元明在工作期间的薪资待遇记录以及实际履行的工作职责等,也足以证明他并非所谓“高管”,“本案中,马元明是不适格被告”。
业内人士指出,证据鉴定活动是法庭从事案件审 理 活动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诉讼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当事一方申请鉴定的应当得到支持,即便一方质疑对方证据真伪而提供不出鉴材,法院面对“截然相反”的两份证据,也应慎重采信并查清真伪,“就本案而言,毕竟升安海运公司有公章,如果造一份假的‘任命书’,条件非常便利且对自身有利。这一客观现实,不应被忽视”。
(完)
作者:
青柠
时间:
2018-12-2 10:30
感谢楼主,路过,学习下
作者:
初晨
时间:
2019-3-4 20:35
写的真的很不错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19-3-4 21:19
感谢楼主 沙发!沙发!
作者:
冷雨轩
时间:
2019-3-5 02:49
感谢楼主,小手一抖,钱钱到手!
作者:
梦里如初
时间:
2019-3-5 10:29
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忆巷
时间:
2019-3-23 18:23
支持一下
楼主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19-3-27 01:13
好好 学习了 楼主人 确实不错
作者:
青柠
时间:
2019-5-3 22:05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作者:
空闲
时间:
2019-6-1 08:08
感谢楼主,看帖回帖是美德!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19-6-3 07:34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 楼主 分享精神!
作者:
空谷幽兰
时间:
2019-6-8 08:44
楼主人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作者:
心劫
时间:
2019-6-9 17:50
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19-6-9 22:07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作者:
路人
时间:
2019-12-9 12:19
感谢楼主分享,帮顶~帮顶~~
作者:
心劫
时间:
2019-12-15 22:58
楼主,貌似讲的很高深啊~~~
作者:
旧梦人
时间:
2020-3-9 19:52
楼主 帮你顶下哈!!
作者:
心劫
时间:
2020-10-12 23:15
真是 收益 匪浅 感谢楼主
作者:
捂风挽笑
时间:
2020-11-30 21:12
感谢楼主,路过,支持一下啦
作者:
空闲
时间:
2021-2-24 06:59
有道理。。。
作者:
初晨
时间:
2021-12-23 01:33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作者:
青柠
时间:
2022-1-8 10:46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作者:
心劫
时间:
2022-2-19 09:04
先顶~~~再看~~~,好同志
作者:
念西风
时间:
2022-8-5 00:04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作者:
心劫
时间:
2022-11-18 20:37
帮帮顶顶!!
作者:
空闲
时间:
2023-1-2 23:18
你好楼主,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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