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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谴责刘强东了,“她”也是被迫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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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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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9-7 13:1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继滴滴和昆山社会龙哥之后,最火的当即是京东老板刘强东了。

  最新消息曝出,华尔街日报援引一位与受害者熟悉的人士的说法称,刘强东以涉 嫌强 奸被捕,是在一个团体晚宴之后,并爆出同行一群人的喝酒照,自称遭性侵的女士与刘强东坐在同一桌。

  

  近期各种谣言不断,甚至挖地三尺找女主,各路水军、键盘侠、正义之士、吃瓜群众纷纷围观,有人路转粉,有人骂爹骂娘好不热闹。由于事情真相并未明朗,笔者不敢妄下结论,但作为“被性侵”的女主角是否受到伤害、是否值得被关注,却鲜有人问,令人深思。

  “被侵犯”二字在国外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譬如性、财产、自由等等,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一个法治国家,正是因为这些得到保障,人民才能有安全感,才能谈得上幸福。

  未完待续

  然而不幸的是,今天故事的主人公从2001年起,被强制拆迁,合法财产被侵占整整十七年,被迫走上依法维 权的道路,至今仍未得到赔偿。

  从2001年起,徐女士开始了漫长的维 权道路:

  (1)拆迁人与行政管里机关“踢皮球”,目前涉事相关人员均已落网

  徐女士找拆迁单位(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人潘振光(单位法人),潘振光以拆迁代 表国家行为,应该找政府为由,拒不按照国家上位法律对徐女士给予合里赔偿。2015年4月29日,经中共天津市河北区委批准,河北区纪委对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原总经里潘振光违法违 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徐女士找到天津市河北区建委反应拆迁单位拆迁手续不全,不按法律政策给予合里赔偿问题,建委负责人表示拆迁赔偿应找拆迁人,与河北区建委无关,建委的拆迁许可均合里合法。2015年5月,原河北区建委副主任崔志勇被双开,2015年11月,原河北区建委主任贾凤鸣涉 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5月,曾任天津市建委副主任后任天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的舒长云被直接双开;2017年11月天津市建委原主任窦华港被移送审查起诉;这些官员大都是当年分管本次侵权行为的领导。

  

  (2)当地法院以“适用”哪项法律为由,中止审里,牺牲法律实效同时又错误引用法律

  2002年1月1日,徐女士将河北区建委告上法庭,区法院以徐女士如果得到赔偿,是否会引起连锁反应为出发点向上级法院请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而非依据更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土地法、国务院拆迁管里条例等上位法律适用本案为出发点,其请示本身就不符合法治社会精神。

  

  该请示导致本案终止审里六百余天,世纪新纪元律师事务所钟蠡律师指出:法官在审里该案件过程中,会出现对法律无法准确把握的情况,法院为了不犯错误,自己不承担责任,很有可能会牺牲司法效率,中止审里,送请上级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但该条又未上级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期限,按键审结就可能遥遥无期了。

  两年后

  然而六百余天的等待,最终换来的却是天津市高院错误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天津市高院不仅没有依据国家上位法律规定给予徐女士赔偿,而且就其依据的“津政发[1998]45号”文件,也是有选择性的引入土地出让金不退条款,而没有引用第八条中“根据相应情况给予土地补偿”的规定,企图以土地出让金价值代替土地赔偿价值。与此同时,天津市高院将该批复编入审判业务文件汇编中,导致后来徐女士屡诉屡败。

  

  

  (3)法院认定土地被无偿剥夺的事实,却因天津市高院错误适用法律再次导致赔偿无门

  2009年1月14日,徐女士将拆迁人内环建设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虽认定徐女士因房屋拆迁,致使其具有土地使用权的204.4平方米的土地被占用的事实,但是鉴于天津市高院的错误适用法律批复,法院仍未支持徐女士赔偿诉求。

  

  (4)有关部门拒不提供当年的拆迁必备的法定文件

  投诉无门的徐女士决定向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证明当年拆迁人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拆迁,2016年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撤销被告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编号:建信告字[2016]B006号信访事项不予受里的告知书,责令被告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布由其出具的拆迁审批法律依据,以及拆迁地块的规划红线)予以重新答复。

  

  (5)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徐女士的拆迁赔偿问题尚未得到处里,指令天津市高院再审本案。

  同时,徐女士针对本案向天津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无故驳回,向天津市高院提出起诉亦被驳回,2017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徐女士请求确认拆迁人违法拆迁、未按政策给予安置还迁房、未给予土地赔偿等行政复议问题作出裁定,认定徐女士上述诉求并没有被天津市政府及相关机关处里,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物权法]起草人之一——江平指出:征收私人财产,必须给予完全补偿。

  事实

  1、虽然当年经手部分官员因为各种问题遭到处里,但徐女士私人合法财产被无偿侵占一案却仍未得到实质解决。

  2、拆迁管里部门至今不敢公 开徐女士所涉拆迁地块的拆迁审批信息,拆迁人已拆代 征、已占代批,先拆迁、后征地,程序倒置,违法行政,侵犯徐女士合法权益事实明显。

  3、事情发生后,拆迁人和各级管里职能部门相互扯皮,不顾群众根本利益,不担当不作为,当地法院因所谓的法律“适用问题”消极解决,同时为控制案件裁判结果,拒不按照国家上位法律判决,偷换概念,将征占土地应赔偿的市场价值,变更为土地出让金不补偿。

  4、没有法院错误适用法律,就不会这么多年苦诉无门。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在2002年的终止审里过程中已经错误的适用地方法规,据2017年末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已过去8个整月,面对事实如此清楚的案件,天津市高院的审里工作目前仍毫无进展,难道还要出一个答非所问的判决?同样是土地使用权赔偿,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都有明确批复和规定。

  

  说到这儿,事实已经很明显:一个小人物被侵犯了没什么大不了,拆迁人该赔偿就是不赔偿(即使拆迁公司一把手已经落马,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案例已经当做反面教材全国学习),不担当,不作为,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解决。地方法院则抱着不作为总比胡作非为要稳当的心态,拿着国家的薪水,纳税人的信任,怕得罪人、怕担责,早就习惯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管你是谁,不管你遭受什么样的不公,都不曾有哪怕一丝一毫的怜悯和同情。因为排在第一位的,始终是头上的乌纱。

  

  无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里法]还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里条例]的规定,请给予我们公正的权利,希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我们公正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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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帮你顶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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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1 20:22:30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小手一抖,钱钱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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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9 05:35:44 | 只看该作者
真是 收益 匪浅 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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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08:31:19 | 只看该作者
你好楼主,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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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8 20:23:1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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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6 00:24:52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路过,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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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8:58:50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分享,帮顶~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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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6 12:21:27 | 只看该作者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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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0 21:00:46 |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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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8 02:22:20 | 只看该作者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 楼主 分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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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0 12:52:1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貌似讲的很高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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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5 19:25:09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 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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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17:37:17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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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1:38:53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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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8 06:32:12 | 只看该作者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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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0 15:55:20 | 只看该作者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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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1 21:14:18 | 只看该作者
先顶~~~再看~~~,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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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1 11:17:41 |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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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3 23:39:36 | 只看该作者
好好 学习了 楼主人 确实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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