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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鑫、刘会明实名投诉重庆涪陵江东街道办事处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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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1:21: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未安置移民强行销号

  张长鑫实名投诉书

  投诉人:张长鑫,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0119450705081X。

  被投诉人: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

  投诉请求:请求相关部门调查被投诉人违法违.纪事实,归还投诉人的608.9平方米的经营性房,赔偿造成16年停产的经济损失和务工损失、名誉损失等。为投诉人讨回公道。


  投诉人张长鑫身.份.证件

  事实理由:投诉人是国务院1983年、1984年国务院1号文件鼓励农民离乡离土进城到集镇建房经商的移民,全家5口人仅靠608.9平方米商业用房求生存。被投诉人采取强行拆除的方式,由江东办事处全部职工干部,将我没人在现场的物资全部搬去桥头一组办公楼存放,损失物资财产,全不负责。将我608.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进行强行拆除了 ,至今没依法作出安置补偿。

  事实如下:

  1、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重庆市涪陵区以办事处为基础。”但江东办事处就居民小组为基础,结果层层没责任,(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就成了一纸空文。


  投诉人的合法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8、当事人不服(2016)渝099行初11号驳回了起诉的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地处于涪陵区管辖地,一点不采纳上诉方的诉讼事实,理由是直接变本加利的违法篡改(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六十四条法规规定,作出(2016)渝03行终121号判决。维持南川区人民法院的驳回起诉,为终审判决。更变本加利当帮凶。因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地处于涪陵区政府管辖地,前几条每年都要由涪陵区人民政府给几十万元过年钱,这众所周知的事,之所以有理无理支持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充当其保护伞。

  9、当事人不服就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行申90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10、涪陵区移民有法不依:1当事人的608.9平方米的经营性房至今未归还;②以给当事人造成16年的停产损失;③为讨回公道长达16年的务工损失;④名誉损失;⑤交通费、打字复印费损失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赔偿。

  综上移民工作事实腐败,司法腐败,以给移民造成生命、财产灾难的损失,为此请求相关部门和各大新闻媒体调查了解,向社会公众曝光评议。

  投诉人:张长鑫

  2018年7月14日

  刘会明实名投诉书

  投诉人:刘会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0日,住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插旗居委一组月台坝48号1幢1-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1301196304100812。电话:13996736230。

  被投诉人: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

  投诉请求:请求相关部门依法督促被投诉人承担法律责任,将(2015)南川法行赔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发回重审做公平正义的判决,保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

  事实理由:投诉人因不服一二审再审判决, 多次信访, 多次向相关部门各大新闻媒体投诉控告, 要求新闻媒体前往案件拆迁亊发现场了解核实査看刘会明房屋产权证. 查看搜集相关视频证据.事实真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呼吁将此案提出申诉亊实理由。

  (一)1、于2014年6月26日,涪府房征(2014)13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涪陵区江东文化广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但没有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征收土地图纸的设定范围没有公告。”(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197号行政判决书,以确认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0月16日,对原告刘会明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

  2、(2015)南川行赔初第00029号行政判决书:就没判决违法拆除房屋时对给刘会明造成损失,房屋价值评估结果通知单,刘会明房屋面积33.75平方米。其中有17.51平方米,砖混间面土地出让,评估单价每平方米10356元,16.24平方米砖混负一楼评估价4450元/平方米,与房屋所有权人刘会明混合2层,面积叁拾叁点柒伍。没有分层负一层之分“根据2018年6月5日调出的档案资料” 证实注明共两层,商业用房。说明评估结果系为不实的结果应按档案资料计算商用房评估价。


  刘会明房屋被强拆以及被强行搬出的货物

  3、根据2017年10月6日,“涪陵区城镇居民建房申请表,报批修建厕所储藏室,批准占地面积5平方米建三楼,实际占地面积5平方米,三层建筑12.57平方米,被综合执法局非理认定违法建筑。为此,是为了克扣拆房补偿金8.38平方米,按800元每平方米,4.57平方米按400元计算是人为的错误。


  涪陵区公安局房屋拆除公告和涪陵区江东街道办公告

  4、违法拆房造成刘会明的货物损失,自有进货单记录共计14万元,判决只认定4500元,下差9.5万元的确不公证。

  5、造成营业停产损失至今(每天24小时营业,有居委会证明,每天平均营业额为7000元,其利润按20%计算每1400元收入,有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涪陵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公平、证实的清单)。本人营业执照涪陵江东所,注册号500102600504727,造成长期失去了经营场地。

  5、强拆房屋时偷走刘会明家手机两部价值6000元,有监控录相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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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9-5-14 11:22:05 | 只看该作者
刘会明房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载明用途为商服

  
  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江东办事处的拆除行为违法
  
  (二)以上事实,投诉认为:
  
  1、(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19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0月16日,对刘会明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不明细,违犯了什么法律法规条款,应承担什么责任,没有判决清楚。
  
  2、(2015)南川法行赔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书,更为错什么证据事实都审了,判决结果是驳回起诉了之。是对人民生命财产不负责任的判决,应该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
  
  3、当事人刘会明不服(2015)南川法行赔初字第00029行政判决。按法定时间内就上诉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行赔终1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又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19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0月16日,对刘会明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为什么不作出说明处理.
  
  4、当事人刘会明又申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7)渝行赔申1号行政裁定书,“就又驳回刘会明再审申请。”做了不正义的裁定。
  
  5、综上事实,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增加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有违司法公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范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行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行收房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行政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房屋价值有导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有导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制定 。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条(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该规定涪陵区人民政府摄照做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等,二十三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补偿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等法规定。
  
  综上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全没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应将(2015)南川法行赔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发回重审做公平正义的判决,保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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