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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费县银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向媒体投诉反映称,其享有债权的抵押担保物一宗房地产,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期间,被费县人民政.府违法处置,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企业合法债权受损,而目前政.府和法.院二者互相推诿、扯皮,导致企业债权一直得不到执行。
银丰公司依法取得合法债权
2007年3月12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临沂中院)作出(2006)临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温和股份公司偿还费县农村信用社借款85万元、810万元、70万元、300万元、90万元,共计1355万元及利息,银光化工集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温和股份公司偿还借款907万元及利息,如到期不偿还,费县农村信用社有权以温和股份公司享有所有权的用于本案借款907万元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证号:房产证号费房公字第95-004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费国用95字第028号)。
2007年10月17日,费县农村信用社向临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07)临执字第215号。诉讼执行过程中,临沂中院查封了银光化工集团所有土地使用权两宗(银光驾校(费国2001字第160号),银丰市场费国用2001字第165号),查封了温和股份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费房公字第95-004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费国用95字第028号),并分别向费县国土资源局、费县房产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0年7月14日,临沂中院作出(2007)临执字第21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温和股份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费房公字第95-004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费国用95字第028号)。2010年7月17日温和股份公司交纳执行款30万元。
2013年3月26日,临沂中院作出(2007)临执字第21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温和股份公司所的有拆迁补偿款4000万元,并向费县“两河”治理改造指挥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3年7月26日,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银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06)临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权(截止2013年7月26日结欠借款本金2262万元,利息4588.838565万元,诉讼费12.336万元)全部转让给银丰商贸,转让价款为3500万元。2013年8月27日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银丰公司。
2013年9月1日,临沂中院作出(2012)临执字第21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银丰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法.院查封财产疑被政.府用“阴阳”合同处置
2012年11月20日,在费县“两河”治理改造过程中,县政.府以费政字[2012]78号《关于公开出让六宗储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将相关土地进行了处置批复。2012年11月24日,费县国土资源局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了《费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费国土告字[2012]32号),将相关土地挂牌出让。
2014年7月15日,临沂中院向费县人民政.府、费县“两河”治理改造指挥部作出(2007)临执字第215-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山东温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到期拆迁补偿款分别为8000万元、2000万元并提取至本院标的款专户”。
费县“两河”指挥部于2014年3月、2016年6月,分两次向临沂中院协助执行划转600万元执行款。
2017年8月29日,费县人民政.府向市中院提出书面意见,认为费县人民政.府接受的温和股份公司土地拆迁补偿款总额为1377.333592万元,扣除已经协助执行的600万元后,尚剩余土地补偿款为777.333592万元。
2017年9月28日,临沂中院作出了(2007)临执字第215-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执行剩余土地拆迁补偿款777.333592万元。
银丰公司张玉存经理称,费县人民政.府处置的不动产包括44.869亩土地及该宗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6481.44平方米),上述不动产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即费县农村商业银行。根据《物权法》第177条和《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限与主债权存续期限相一致,由此临沂中院在2007年3月12日作出的判决第八项确认了上述抵押权,该判决也否定了费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抵押权期限至2006年3月自行撤销主张。费县人民政.府处置的上述财产均是临沂中院裁定进入拍卖程序的法.院执行标的物。2010年7月1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抵押物即温和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一宗。2010年7月16日温和公司提出异议,主张法.院查封拍卖的房产,于2009年底由费县人大现场办公会决定清除,温和公司组织了拆除。费县人民政.府非法处置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法.院查封期间,并非其主张的已过查封期限。
“这些被查封的土地和房产,当时最少值几千万,当时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载明的补偿款分别为8000万元、2000万元,现在突然变成了1千多万元,难道当时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时是凭空捏造的数字?”
政.府和法.院说法不一
费县政.府在一份材料中称,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和收储土地补偿价格的意见》(临政发【2006】47号)文件规定和2008年3月15日县政.府第15期《会议纪要》精神(第三条:该企业搬迁后,县政.府对企业搬迁后的土地予以收储,将收储土地拍卖资金适当返还该企业,用于企业搬迁发展。),我县采取“退二进三”优惠政策进行补偿,即除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外,按新规划用途公开出让后所得纯收益的60%补偿给企业用于企业搬迁改造。按照该方案,该宗土地纯收益为:另行出让价款-土地评估价值-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基金,该土地按商住用途另行出让价款为1862.96万元,评估值为1196.65623万元,土地收益基金为92.848万元,农业土地开发基金为4.34万元,土地纯收益为569.11577万元。应拨付温和股份公司补偿款为:土地评估价值+土地纯收益×60%-应缴税金,该土地评估值为1196.65623万元,土地纯收益为569.11577万元,应缴税金160.7921万元,实际应拨付温和股份公司补偿款为1377.3335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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