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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禾善良农民胡熙吉因收养流浪狗被其陷害入狱已经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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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23:25: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事情发生在1993年6月末,湖南嘉禾县莲荷乡石燕村村民胡熙吉在上山务农时遇到一只饿得皮包骨的流浪狗,当时也有其他人想把它抓住,结果这只流浪狗都逃开了,最后却主动跟着胡熙吉回到他家里。村临都说:“家里招猫进狗越过越有,是好事情!”,一向善良的胡熙吉也没有多想就收养了这只流浪狗。但是,让胡熙吉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一个善心之举却给一家五口人带来毁 灭 性的灾难!
        
        就在胡熙吉收养流浪狗十几天后的1993年7月10日下午7点左右,石燕村村民胡承芳发现儿子胡平兵失踪,随后全村出动百人寻找无果。当时猜测可能是被人拐走还控制在村内,于是胡承芳家安排20多个亲属每两人一组把守能够出入村子的通道放哨到次日凌晨4点多,还派人到周边车站等地寻找防守孩子被带走,并向派 出 所报 案。
        案发三日后的1993年7月13日,尸体被过路人在路边的荆棘中发现。经嘉禾县公 安 局法 医尸检,死者胃内容物外形完整,说明死者系饭后一小时左右死亡;尸体头部有利器砍的创伤,双目被毁,衣着服饰和尸体表面没有血迹、血痕。(据此推定死者死亡之前与死亡后一小时之前从未出血更未流血。)随后公 安人员带着警犬在村内巷道发现血迹,并延着血迹追踪到胡熙吉家,而胡熙吉家门槛上也有血迹,因此胡熙吉成为重点嫌疑人。侦查人员询问胡熙吉这个血是哪来的,胡熙吉告诉侦查人员说是自己家的母狗在走春时流的月经,当时侦查人员还让胡熙吉把狗抓住用材料纸擦拭狗的阴部看到确实有血流出。而该沿途血迹被嘉禾县公 安 局法 医鉴定为B型人血后,又于1993年8月18日送到广州中山大学鉴定为“全部送检的检材(一至十一号检材)均未检见有人血迹。”。
        据死者父亲胡承芳证实,孩子是10日下午13点半钟在爷爷胡久林家吃的午饭,15点被胡承芳带回家后又吃了冰棒,没有再吃饭。(据此推定死亡时间应该是在下午14点之后至16点之前。)随后侦查人员对胡熙吉和妻子李胜周案发当天下午的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胡熙吉、李胜周从中午12点到下午7点多钟均有证人证明其没有作案时间。
        1993年7月14日,胡熙吉、李胜周和女儿胡小娟被带到嘉禾县公 安 局。随后对胡熙吉、李胜周进行连续数日的殴打、轮流审讯不让睡觉;7月17日,胡熙吉在嘉禾公 安 局会议室听到李胜周被打时的惨叫声;刑 讯逼供后,胡熙吉、李胜周分别于7月19日和7月22日按照嘉禾县公 安 局讯问人员的意思作出了有罪供述,而胡小娟誓死不招供后被释 放。
        为了把通过刑 讯逼 供得到的有罪供述做成铁案,1994年4月9日深夜,郴州市检 察 院的检察官过雷雷将“胡熙吉、李胜周故 意杀 人 案的案 卷材料(包括侦 查 卷、检 察 卷)全部被盗”丢失,而胡熙吉、李胜周的有罪供述确依然存在,二人的无罪证 据全部被选择性丢失。1994年4月24日将申请人在外打工的女儿胡小娟从广东带回郴州,并在28日早上,把出生于76年10的未成年人胡小娟反捆双臂,据胡小娟描述:“将我用警 绳捆起来,使我双手臂反,并于头、颈经两肩死死向上勒紧绑着,使我疼痛得嚎声大哭,痛得俯爬在地上用嘴巴啃地上的泥土。就这样捆了一个上午”。嘉禾城关镇派出所的李显顺对胡小娟说:“你妈妈的屄的,你这么不老实!”,顺手打了胡小娟一个耳光,并扯住胡小娟的衣服把胡小娟摔到墙壁上。还说:“我还打你,打死你都没有关系,看你怎么样!”,顺手继续打了胡小娟两个耳光。
        这个李显顺在1996年8月15日同检 察 院的李明辉、任信章一起审讯胡熙吉时,被胡熙吉当场指认出来,当天的笔录中清晰的记录着胡熙吉说:“讲真话就会打”,对胡熙吉 刑 讯逼 供殴打胡熙吉的人当中也有他李显顺。        刑讯手段惨无人道!至此,案件进入检 察 院起诉阶段。
        
        郴州市法 院两次认定胡熙吉犯故 意杀 人 罪判处死刑,;认定被告人李胜周判处 无 期 徒 刑,被告两次向湖南省 高 级 法 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 级 法 院以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郴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重新审判。
        
        此案因拖延7年之久,公 安和检察机关多次补充侦查均不能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撑对二被告有罪的控诉。此后经湖南省政 法 委批示,湖南省高 院书面指示郴州市中 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请省政法委联合办公室讨论,建议以故意杀 人 罪 判处被告人胡熙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胜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请抓紧结案。”。郴州市中 院在公诉机关未能增加或补充新的有罪证据的情况下,仅依照湖南政法委和高级法 院的指示就认定被告人胡熙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胜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胡熙吉、李胜周均不服,提出上 诉,湖南省高 级人民法 院作出了(2001)湘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 定 书》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胡熙吉的妻子李胜周在服 刑27年后出狱,现委托委托2004年‘嘉禾拆 迁’案的代 理人刘泓君律师向最高人民法 院递交《申诉书》提起无罪申诉。代理律师  刘泓君认为: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旧法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 刑的;......。根据2012《高法解释》第四章关于证据的规定第三百七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2018新法253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本案存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 据”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如下:
        1.胡熙吉、李胜周没有作案时间的事实证言,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侦查、起诉机关选择性忽略未予收集;
        2.村内大量村民养狗影响移尸环境的事实,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侦查、起诉机关选择性忽略未予收集;
        3.案发当晚村内和出入村子的道口都有人放哨到凌晨四点,影响移尸环境的事实,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侦查、起诉机关选择性忽略未予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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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0 22:38:1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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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9 21:27:3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帮你顶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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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2 06:32:32 |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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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5 02:18:17 | 只看该作者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 楼主 分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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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7 21:41:29 | 只看该作者
你好楼主,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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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 20:04:28 | 只看该作者
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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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9 16:00:52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小手一抖,钱钱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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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18:24:23 | 只看该作者
好好 学习了 楼主人 确实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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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18:24:48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路过,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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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1 17:44:29 | 只看该作者
真是 收益 匪浅 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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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貌似讲的很高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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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1 05:10:49 | 只看该作者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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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9 22:37:58 | 只看该作者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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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2 03:51:5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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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4 07:09:09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路过,支持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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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5 13:55:08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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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1 15:20:50 | 只看该作者
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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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3 14:24:5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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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7 06:07:30 |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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