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棨森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其他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7行审2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荣。
委托代-理人黄怡波,女。
委托代-理人李俊龙,男。
被执行人上海棨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可欣。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上海棨森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明: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上海棨森实业有限公司作出沪监管松处字〔2018〕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开展食品经营活动。被执行人从WrenLaboratoriesLtd直接采购并经营食品美亦尚益生菌(婴幼儿专用型)(包装规格:10袋/盒、30袋/盒)和OptiBac婴幼儿专用益生菌(包装规格:30袋/盒),上述两种食品主要成分有嗜酸乳杆菌Rosell-52、婴儿双岐杆菌Rosell-33、两歧双岐杆菌Rosell-71,适用人群:0-12岁婴幼儿及孕期或哺乳期妈妈。因嗜酸乳杆菌仅限用于1岁以上幼儿的食品,且不包括婴儿双岐杆菌ROSELL-33、两歧双岐杆菌ROSELL-71两个菌种,上述两种食品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从OyVermanAb直接采购并经营食品美亦尚乳糖酶(婴幼儿固体饮料)(包装规格:30袋/盒),主要成分有硬脂酸镁,用量:0-6个月(1袋/次),6-12个月(1.5袋/次),12个月以上(2袋/次)。因硬脂酸镁允许使用的品种不包括固体饮料,上述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截止2017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经营上述三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416元,违法所得为9,334.16元。
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租赁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XXX号XXX室,于2017年10月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述地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截止2017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4,949.50元,违法所得为1,623元。
被执行人自2016年11月起,通过第三方专业刷单人下订单、被执行人发空包裹等方法,对其淘宝店铺“OptiBac英国益生菌”经营的“英国进口益生菌Optibacprobiotics婴幼儿专用益生菌婴幼儿孕产妇便秘腹泻30袋/盒”虚构产品交易和客户评价,提高了其公司的信誉度。截止2017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对其网店产品虚构交易记录126条,支出刷单费用和虚构交易金额合计为370,052元,其中虚构交易金额为365,454元,付给刷单人报酬为4,598元。
被执行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被执行人主动召回食品并积极整改,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334.16元;2、罚款404,160元。被执行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被执行人已主动停止相关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CanBest益生菌固体饮品(10袋/盒)5盒、CanBest益生菌固体饮品(30袋/盒)4盒、MINISUN乳糖酶固体饮品(30袋/盒)9盒、OptiBac益生菌固体饮品(30袋/盒)8盒;2、没收违法所得1,623元;3、罚款50,000元。被执行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被执行人已主动停止相关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合并罚没款485,117.16元,没收CanBest益生菌固体饮品(10袋/盒)5盒、CanBest益生菌固体饮品(30袋/盒)4盒、MINISUN乳糖酶固体饮品(30袋/盒)9盒、OptiBac益生菌固体饮品(30袋/盒)8盒。该决定书于2018年7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之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故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沪监管松处字〔2018〕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罚没款485,117.16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云
审判员周轶
人民陪审员张春龙
书记员赵静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