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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台江法院两庭长同时被抓 院长该不该被免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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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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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6 17:30: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凛然资讯 来源

  [5000万房产仅以980万抵债福州台江法院被指枉法裁判]、[执行局长被抓错案却不纠正福州台江法院疑有腐 败帮凶]两篇关于揭露福州台江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文章,经媒体曝光后,福州市ji 委监委对该院执行局局长陈书东、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谢时中二人同时被查事件进行了通报。

  

  图:台江法院院长高学健

  ji 委通报虽未提及陈文德申请执行的枉法裁判案,但据与陈文德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段金钗称,她是在被执行法官威胁的情况下,才被迫与陈文德签订以物抵债之执行和解协议的;当时法官说,如果她不签,法院立即对她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法官威胁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此后执行局长和审监庭副庭长同时被抓,这究竟是一家什么样的法院?

  2014年,法制晚报对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因教育监管不力、致属下枉法裁判的6名法院院长进行严肃问责、其中5名院长被免职事件进行了公开报道;如今,福州台江法院的执行局局长和审监庭副庭长两人同时被查,那么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院长高学健,该不该被免职呢?

  

  两级法院阻止案件进入实体审查

  位于福州市梦山路160号、西湖旁大梦山新村4号楼建筑面积达1200多平方米的房产,本来是福建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向福建金盛达房地产公司、段津钗(金盛达公司实际控制人)租用的办公楼,当时双方签了为期6年的租赁合同,华宇公司为此投入了数百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

  租赁期间的2014年3月11日,房东段津钗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华宇公司老板邹文前先生贷款300万元,期限6个月,约定月利息为3%,抵押物为上述房产;由于该房产仅有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而没有房产证,因此无法向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抵押手续。

  由于段津钗在借款期满后无法还款,甚至连利息也无力支付。为此,华宇公司再与金盛达公司和段津钗签定[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房产租赁期再延长14年,即2011年5月1日至2031年4月30日。

  同时约定,华宇公司应支付给段津钗的房租,从段津钗应支付给华宇公司邹文前先生的利息当中扣除,待借款还清后再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2015年12月,一个名叫陈文德的人,突然声称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将上述已经出租给华宇公司的房产抵债给他。

  华宇公司对此非常诧异,他们从2011年4月起租赁使用该房产以来,从未听说过该房产已经拍卖或者抵债给任何人。

  为此,华宇公司当即向台江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台江法院将金盛达公司名下价值近5000万的唯一房产,在未告知承租人、未经评估拍卖程序、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直接以超低价980万元以物抵债给了陈文德。

  相关法学专家指出,台江法院此举已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但令人意外的是,台江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书11个月后的2016年10月31日,以该案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为由,驳回了华宇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华宇公司不服,向福州中院申请复议。2016年12月30日,福州中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台江法院的裁定。为此,这样一起典型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案,在福州两级法院的相互包庇和阻止下,未能进入实体审查。

  

  被执行人:法官称不签和解协议就拘留

  福州、台江两级法院均以该案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为由,驳回了华宇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那么,该案真的已经执行终结了吗?

  实际上,该案并没有执行终结。

  首先,台江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时间是2015年9月24日,但至今该抵债裁定所涉及的房产,一直都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外,抵债的房产也一直由华宇公司承租使用,从未移交。

  也就是说,该案尚有诸多执行工作需要开展,根本没有执行完毕。

  其次,台江法院所作出的以物抵债执行裁定,是依据陈文德与段津钗、金盛达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其中,该协议第五条约定:“自本协议签订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两年内若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欠款980万元,执行申请人应当按现状将健身房归还被执行人。逾期被执行人不得主张回购。”

  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在2018年1月1日前,如果能够偿还该980万,那么申请执行人陈文德就得将该房归还被执行人。也就是说,在2018年1月1日前,被执行人随时都有可能还钱,申请执行人随时有可能得将该房归还被执行人;因此,该执行事宜不可能在2018年1月1日前完毕,执行程序也不可能终结。

  但遗憾的是,福州中院、台江法院却认定该案早在2015年10月10日就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这完全是不尊重客观事实、有违常理的枉法裁判。

  更重要的是,执行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执行终结裁定书”。但本案中,不管是台江法院还是福州中院,自始至终都没有向华宇公司出具或送达过任何执行终结裁定书。事实上,福州、台江两级法院也从未针对本案作出过任何执行终结裁定。

  未依法作出执行终结裁定的执行案件,怎么能算执行程序终结呢?法院又怎么能以此为由拒绝案件进入实体审查、用新的错误去掩盖旧的错误、让案件一错再错呢?

  因此,福州中院及台江法院所称的执行终结,完全是假终结,这是法院在逃避责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寻找借口,公众有理由怀疑这其中存在重大猫腻和腐 败行为。

  更严重的是,该案被执行人段金钗称:“以物抵债协议”是她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她真实意思表示,她已就此提起抗诉再审申请。

  段金钗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书]是她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试想,以物抵债的房产位于福州市一级地段,是绝对的是中心位置,面积约1300平方米,按最低单价每平米2.5万元计算,价值至少也有3250万元以上。就算她再傻,也知道该房产的价值,陈文德当时要求用该房抵980万元的债务,她极力反对此方案。无奈的是,陈文德利用优势地位给她施压。

  同时,经办法官也放话:不签执行和解协议就可能对她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法院在没有组织对该房产进行价值评估的情况下,段金钗迫于压力不得不签下[执行和解协议书],但协议内容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

  属下枉法裁判院长该不该被免职

  据2014年10月11日[法制晚报]报道:属下干警因涉 嫌枉法裁判、收受贿 赂等行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应承担教育监管不力的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全部被免职。最高人民法院对近期发生的因履职不力而导致本单位干警违纪违法问题集中爆发的6名法院院长进行了严肃问责。

  2014年5月以来,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法院先后有11名干警因涉 嫌枉法裁判、收受贿 赂等行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包括院领导班子成员4人、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6人、监察室负责人1人。这11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发生在前任党组 书 记、院长蔡勇任职期间,有的发生在现任党组 书 记、院长赵立红任职期间。已调任抚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的蔡勇和后任院长赵立红已被分别免去副院长、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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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不错,感谢无私 楼主 分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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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2 10:13:3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帮你顶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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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顶~~~再看~~~,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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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 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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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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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人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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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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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 学习了 楼主人 确实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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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 收益 匪浅 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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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9 07:40:37 | 只看该作者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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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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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30 00:05:23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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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7 18:25:4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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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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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路过,支持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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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9 14:26:51 |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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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6:31:25 | 只看该作者
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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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07:30:10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小手一抖,钱钱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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