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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熙吉冤假错案申诉20多年未纠正 最高权威机关给出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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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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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9 08:3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是湖南嘉禾胡熙吉杀.人案被告人胡熙吉的申诉代.理人刘泓君律师,从2004年之后就一直在研究一个问题,为什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张玉环案等这么多显而易见的冤假错案,被告人持续不停的申诉20多年都不能纠正,张玉环600多份[申诉状]如同石沉大海。通过对胡熙吉案的申诉过程,我得到了最高权威机关的明确答复,现在分享给大家,仅供冤假错案受害人和代.理人参考。

  2021年11月22日下午16时许,本人陪同被告人胡熙吉的次子胡久柏向第一巡3号接待室递交申诉材料时,遭到该庭寇秉辉的违法推诿,其不予接受申诉材料的四个.理由令人震惊:

  第一、这样的案件在哪个时代太多了,用现在的法律规定来衡量几乎没有一个是正确的,所以不能用现在的法律规定来衡量20年前的案件是否正确。第一巡回法庭设立至今已经接收到类似案件一千三百多起,只有一个案件的确是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判了,所以不能不纠正。

  第二、像这个案子中,胡熙吉、李胜周都做过有罪供述,如果被告人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这些有罪供述是因为刑讯bi供产生的,那么这样的案子即便是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只要有口供就能够认定犯罪事实成立,所以这样的案子不可能再审。

  第三、既然是案子从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就已经被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还要递交到法院起诉,这是检察院搞错了,你们应该去找检察院,向最高法院申诉不是必须途径,既然是检察院搞错了,你们还是去找检察院吧。

  第四、关于检察院与法院认定的死者的死亡时间与法医尸检推定的死亡时间相差3个小时以上的问题,寇秉辉法官直接说:“法医的鉴定不能作为认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证据,我们从来不以这些东西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此前纠正的张玉环案有报道称其在27年当中寄出600多份[申诉材料]都石沉大海,通过第一巡寇秉辉的话我们不能看出端倪,一个第一巡就收到一千三百多个无期死刑案的[申诉材料],全国有多少?而且只有连刑讯bi供的有罪供述都没有的案子才能够重审,由此可见被害人要想让冤案复审势比登天还难!

  

  (审查批捕时被嘉禾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卷补侦后被湖南高院指示作出有罪判决)

  一、关于胡熙吉案:认定胡熙吉有罪的两个证据

  一个是第一现场和移尸途中血迹,二个就是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

  (一)所谓的第一现场和移尸途中血迹,在湖南嘉禾公.安.局副局长李本忠带队到胡熙吉家侦查取证时就已经当场证实是胡熙吉家母狗流撒的月经,而且当时还用材料纸擦看了,在场的不止是数名侦查人员,还有村民。而这些血迹在之后送到中山大学检验“全部检材(一至十一号检材)均未检见有人血迹”,且血迹只存在与胡熙吉家的房前屋后不到20米范围内,距离抛尸现场有百米之远。

  (二)所谓的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胡熙吉被连续五天五夜刑讯bi供甚至被打到昏迷数小时也没有招供。胡熙吉的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自己杜撰后让胡熙吉签字的产物,因为胡熙吉除了勉强会写自己的名字之外根本就不认得字。而李胜周被打的惨叫声不仅是胡熙吉听到了,而在郴州中级法院一审作出的139号[刑事判决书]第7页清楚的记载着“李胜周进监房后两次自-杀未遂”,经过代.理律师刘泓君向李胜周核实“在看守所的时候,被打的受不了才想不开,93年是几份记不起来了”,公.安.局打人的事实李胜周当庭有陈述,在第二号卷第38、40页的[庭审笔录]中有记载着李胜周和胡熙吉被公安机关殴打的陈述。第一巡要求被告提供刑讯bi供的证据,作为身陷牢笼的被告是无法取得的。

  (三)根据1993年的办案程序规定,凡事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证言和证据都应当收集入卷,但是胡熙吉、李胜周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证据在1994年4月9日深夜被检察官过雷雷将“胡熙吉、李胜周故意杀.人一案的案件材料(包括侦查卷、检察卷)全部被盗。”实际上‘被盗’的材料只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证言,而对被告不利的材料,不仅胡熙吉、李胜周的有罪供述有复印件,而且还有17份是原件。其中还有14份是手写原件。选择性丢失有利于被告人的案卷事实清楚,且故意栽赃陷害无辜善良农民的性质极其恶劣。

  (四)本案认定被害人死亡时间存疑也无法排除。嘉禾县公.安.局法医尸检证明死者胃内容物外形完整,死者系饭后一小时左右死亡,结合死者父亲证言死者在2点吃午饭推定死亡时间最迟在4点之前,而检察机关起诉书认为是‘六时许’、法院认定是‘七时许’,都与‘四时许’隔着二小时以上,任何人在饭后四小时都不能“胃内容物外形完整”。因此,尸检结论与认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之间存在无法解释排除的矛盾。而第一巡寇炳辉却说:“法医的鉴定不能作为认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证据,我们从来不以这些东西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郴州市中级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卷)

  二、本案从审查批捕到起诉一直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一)本案早在嘉禾县公.安.局向嘉禾县检察院报请批捕时,就被该院于1993年10月1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卷。在郴州市检察院的[请示报告]第6页中也承认:“胡熙吉没有作案时间,经查也有人证实,”,在1996年5月24日郴州中院给郴州检察院的[退卷函]中也依然认为:“两被告翻供后,无其他证据证实是胡熙吉、李胜周作的案。”。起诉后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卷,之后又因为各方面压力两次作出有罪判决。继而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3日、1998年9月8日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湖南省高级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二)根据郴州市检察院1996年上报给省、市政法委的[请示报告]第7页记载:“这些问题,公安机关在侦查预审阶段一直就存在,而且未能解决。现在时过境迁,继续补充侦查已丧失了条件,无法解决。”。既然在1996年就已经丧失里补充证据的条件,之后再无证据补充,湖南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也就不可能再有新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后的有罪判决也必然是枉法裁判。

  (三)在舆论压力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2000年11月1日书面建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请省政法委联合办公室讨论,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熙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胜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请抓紧结案。”。

  因此,本案的有罪判决不是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作出的,而是根据湖南省政法委.领.导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作出的。

  三、关于当时的法律是否规定了禁止刑讯bi供的问题

  本案的生效判决的是在2001年12月6日作出的,即使不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的法定原则,根据旧法的规定,认定胡熙吉、李胜周有罪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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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6 02:38:3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人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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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下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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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8 11:47:21 | 只看该作者
帮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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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08:21:19 | 只看该作者
你好楼主,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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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 02:40:59 |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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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13:45:09 | 只看该作者
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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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8 06:13:22 | 只看该作者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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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8 23:47:52 | 只看该作者
先顶~~~再看~~~,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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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6 22:12:02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分享,帮顶~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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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 00:53:45 | 只看该作者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 楼主 分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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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3:26:1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貌似讲的很高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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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12:58:12 | 只看该作者
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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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6 19:29:06 | 只看该作者
真是 收益 匪浅 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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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7 00:06:48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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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4 09:29: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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