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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曾玲波蒙冤一案沉陈久拖不决,大声疾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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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17:56: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南宁乡曾玲波蒙冤一案沉陈久拖不决,大声疾呼:—依法纠错彰国策!

  我家的房屋遭到平白无故的强拆,依法依规逐级向各级信访机构、政党机关据实反应,此本属于《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合法权利一旦被炙手可热的公权滥用,对草根出生的百姓而言,就是一种不可名状的灾难。

  我的所谓寻衅滋事,无非就是收了政府一工作人员给的500元。500元又能作何用?还不够赴京往返的路费。换言之,无论放在何种语境下,又岂能构成罪?一二审(实际上二审根本没有审)的法律裁判文书中竟出现了极为荒唐的词汇――多次强拿硬要!这不得不说,法律文书的“精辟”,来自于公权的傲慢――“我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你一个普通百姓又奈我如何!?”

  经舆论曝光后,于2022年5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强附会的受理了我递呈了申诉。

  湖南高院受理后,已是6个月了。在这6个月当中,该院不是积极面对指定下级法院再审,相反的是一味的忽悠、搪塞、拖延,并作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申诉。声称:“我们已将该材料转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由此看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继续保持《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湖南垫底的“光荣称号”。明知错案不纠,昭然若揭的是掣肘、妨碍依法治国的推进;包庇、纵容、炮制冤假错案的下级法院。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上级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等状况,也可以提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由此而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曾玲波的申诉材料转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其程序不合法,应转同级检察院(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由同级检察院监督再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撤回对长沙市检察院转送曾玲波的申诉材料,会同同级检察院的监督,指定下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2020年10月22日,最高法强调:对冤错案要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

  要健全及时审查、有效查错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标准和程序,畅通刑事冤错案件发现渠道。要畅通执行程序发现错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机制,建立公开、高效、平等的申诉审查程序。

  曾玲波

  电话:13787413003

  2022年11月8日

  莫让依法沦为罔枉不羁,纠错方能彰显正义之举!

  寻衅滋事罪在法学界、律界的争议已到了言人人殊,莫衷一是的巅峰,呼吁取缔这一“口袋罪”的呼声一浪更比一浪高。

  在曾玲波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上凸露出“千疮百孔”、在支撑这一罪名更是显得苍白无力。

  曾玲波的房屋与左右栉比鳞次的房屋结构相似,势合形离,为何偏偏作为选择性遭强拆?无疑,只有一种既合理、又符合逻辑推理的诠释:――那并是打击报复――对于打击报复的这个认定,已成不易之论。

  维权难,亦是所有维权人的一种共鸣,更是发自内心的流露。

  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倡导纠正冤假错案已纳入了推进依法治国的国策之本,同时也是为了长治久安的宏猷之略。但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而言,对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的态度显然是不积极的,甚至包含有“消极情绪”的存在。因为对冤假错案的依法纠错,既得罪人,又影响政绩巩固。但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需要认清、理解有错必纠的真缔,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节选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两高层的一段至理名言、以及冤假错案必纠的必然所在。

  中央政法委:近年来,许多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产生了强烈反响。客观地讲,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公检法都有关系,是因为公安机关的错误侦查,检察机关的错误起诉,法院的错误判决,共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最终发生。当然,从理论上讲冤案本身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然而对冤案的积极纠正,则能让民众对法制制度充满信心。姑且不提冤假错案背后的利益纠葛,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权益、对法律公正、对公共信任危机等产生的冲击和影响,是很坏的,很大的。尤其是经济领域冤假错案,往往既牵涉企业和企业家的利益,更牵涉很多与企业有经济往来的民众的利益。尽管国家开始注重冤假错案的纠正,蒙冤的人重获自由,但对当事人的身心将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理应被终身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曾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指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由此可见,高层铿锵有力,针对冤假错案必纠的话说,难道湖南省高院所肩负的错案必纠不是一种使命和责任吗!?

  曾玲波“寻衅滋事”一案,“制服人”办得荒唐、揶揄、龌龊、阴险,难道不是打了“法治中国”的脸吗!

  在此,笔者强烈呼吁:湖南省高院尽快启动再审程序,还曾玲波一个公道,还司法一份正义!

  笔者将进一步关注本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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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0 01:09:15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路过,支持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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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1 08:42:1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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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2 01:40:04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分享,帮顶~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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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 17:38:3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人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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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 18:26:24 | 只看该作者
帮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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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9 21:32:03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小手一抖,钱钱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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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5 22:27:5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帮你顶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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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2 20:52:15 |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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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3 02:02:1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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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9 03:40:16 | 只看该作者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 楼主 分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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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0 15:01:54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路过,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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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4 20:40:32 | 只看该作者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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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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