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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江西于都县以整治空心房的名义恶意拆除村民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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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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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 12:56: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天涯论坛>天涯杂谈

  现如今金权社会,一切以物质、金钱、权势来衡量,在生活中很多人,任何事情都是从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只要是对自己有利,他们就什么都可以做的出来。以整治空心房名义非法拆除群众合法房子的非法组织。下面来看看怎么回事!

  我是赣州市于都县禾丰镇石迳村各村民小组的李新松,在2017年11月12日13日这两天。村里来了有一群人大概是有五六十人左右吧,说是整治农村空心房名义过来的,在村民农户没有接到任何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非法拆除农民群众合法房子。将农民群众的财产掩埋在废墟下。不法强拆是没人性,难道朗朗乾坤就无处安身。于是石迳村黄竹组村民就联名签字由该组村民我李新松向政-府单位信方反映,维护司法公正和村民个人合法权益!以求得到问题的解决。

  2018年1月5日我收到禾丰镇禾府信字100号信方答复后,于2018年1月9日依法向于都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方复查,于都县单位信方局于2018年4月2日给李新松补发了一份1月24日开具的[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根据相关规定,信方复查机关在受-理信方复查申请后,必须在30天内作出复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但于都县单位在受-理信方人李新松这份复查申请后,虽经我重复走方几十次,并由于都县领导亲自接谈过,县委相关领导于2018年4月4日告知信方人说过了清明假期马上安排复查,但该起信方复查事项一直没有作出复查处-理和答复。迫于无耐的我只有拿着[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于2018年4月2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于都县县单位信方复查不作为等。在法院递交诉状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九)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方过程中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法院不予立案之规定,要求我将诉状修改为起诉被告非法拆房之行政行为违法才会接收诉状。我考虑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觉得只要法院立了案,在审查中发现被告信方复查违法,自会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因此也就答应了工作人员的要求修改了诉状。法院因此也就立了案。但法院在对该案立案后,赣州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将立了案的行政诉讼案件重新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诉的江西省高级法院也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之裁定。而事实上,一审二审裁定皆没有将起诉人所递交的于都县信方局[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这一引起行政诉讼的关键性证据提及,也没有将于都县单位信方复查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转有关部门问责处-理。第一审的审-理查明部分,中级法院还将复查受-理告知书中的“我们决定受-理。在此期间,你依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这句话中间的“在此期间”这四个字删除,将已受-理的信方复查申请说成不予受-理。这显然是法院所作的枉法裁判。今起诉人不服,已于2019年3月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我起诉禾丰镇单位政-府、石迳村委行政诉讼案,也于2019年3月22日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可知,行政诉讼接受公众查阅、监督,为了维护国家的司法公正,让赣州这两起行政诉讼案有一个公正的审判,也为了实际证明行政诉讼法关于解决立案难问题是否有根本性的突破。望广大公众朋友关注该两起民告官案的审-理进展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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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9 00:54:3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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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0 09:38:46 | 只看该作者
好好 学习了 楼主人 确实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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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0-7-13 09:09:12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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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4 17:51:33 | 只看该作者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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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8 02:34:09 | 只看该作者
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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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2 16:44:58 | 只看该作者
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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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20:38:20 |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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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1]圣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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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9 19:33:48 | 只看该作者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 楼主 分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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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8 09:35:38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 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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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04:01:01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分享,帮顶~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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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1]圣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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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6 04:22:4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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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5 22:38:22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路过,支持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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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08:27:52 | 只看该作者
真是 收益 匪浅 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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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9 05:20:22 | 只看该作者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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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0 13:49:0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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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1 03:16:1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人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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