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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福建省连城县农业机械管理站农机购置补贴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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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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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9 13:38: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天涯杂谈

  事情的经过是:本人罗桂鹏13507542246,男,1970年12月出生,福建农林大学毕业,大专文化,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农业机械管理站的一名普通干部。因在2010年至2012年间,根据连城县农机管理站工作安排,参与了本县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在此工作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农、财两部及福建省农业厅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遵照相关工作程序及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开展工作,多次被单位评为工作优秀,2015年10月却被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立案,2017月11月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8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825刑初332号刑事判决:判决本人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人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闽08刑终68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审法院判决我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8年12月27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本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人不服,再次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现等待重新审判结果.

  主要事因汇报如下:

  一、办-理秸秆粉碎还田机补贴方面

  (注:该机具厂家---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报批福建省农机局制造价格每台约20000元,2011年连城县经销商的销售价格每台:4400元,中央定额补贴每台:4000元,共售181台;2012年每台售价:3530元,中央定额补贴3330元,共售3台)

  连城县检察院认为我参与办-理的2011年度、2012年度该机具补贴金额偏高,与农机补贴实施方案中有提到的一句话:中央补贴一般不超过市场平均价格30%的测算规定不符,及办案人员调查个别农户认为该机具不适合在连城县使用主由,认定本人在2011年至2012年两年期间办-理的184台秸秆粉碎还田机(其中2011年度共181台,2012年度共3台),共造成了733990元国家补贴资金损失,认定我参与办-理的此项补贴工作犯滥用职权罪。此项连城法院判决认为: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认定本人此项共造成国家补贴的损失为(4000元-4400x30%)x181+(3300元-3530元x30%)x3=491893元。

  本人认为此项无罪的理由:一是农机补贴全省实行的是定额补贴,不是比例补贴。2011年、2012年农、财两部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福建省2011年、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均明确指出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具体产品补贴比例有关情况说明]更是进一步明确从2008年起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不再按“比例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后,补贴比例超过30%均属正常情况.

  定额补贴就是指该机具的中央补贴额由福建省农业厅规定,报农业部审核通过,且统一录入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供全省农民统一申请的补贴额度。如上述机具2011年每台中央定额补贴4000元,2012年每台中央定额补贴3330元,并录入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且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的。

  二是该机具适用性问题: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是省级推广鉴定机构,主管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案涉秸杆粉碎还田机在2011年至2013年福建省农机补贴产品目录及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公布,说明该机具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通过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评定,适合在福建省区域内推广应用。

  二、办-理兰花大棚补贴方面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2010年-2012年间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桂花村的饶炎明等几个农民以“连城富饶花卉专业合作社”及“连城联兴兰花专业合作社”申请兰花大棚的农机补贴,该补贴资金用于他们的朋口兰花公司的兰花大棚建设上,总共造成1009640元国家补贴资金损失,认定本人参与办-理的此项大棚补贴犯滥用职权罪,连城法院判决认为兰花公司以合作社名义申报此项农机补贴是套取国家补贴,因此认定本人参与办-理审核是滥用职权。

  本人认为该项无罪的理由如下:

  一是饶炎明等农民是以“连城富饶花卉专业合作社”及“连城联兴兰花专业合作社”申请农机补贴的,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主体完全符合当年农财两部、省农业厅下发的农机补贴实施方案要求;

  二是大棚验收工作由龙岩市农机总站统一组织验收的,在验收饶炎明等农民的“连城富饶花卉专业合作社、连城联兴兰花专业合作社”的兰花大棚补贴时,市里的验收组全体成员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一致认定可以逐级上报给予正常结算的,且申请兰花大棚的农机补贴资金总共1009640元都是由县农机站与县财政局审核把关后,联合发文报送到市农机总站及市财政局,再由市农机总站及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报给到省农业厅及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划付补贴资金给“连城富饶花卉专业合作社”及“连城联兴兰花专业合作社”使用,并没有把任何补贴资金直接拔付给朋口的兰花公司,整个申报程序符合上级文件规定。

  三是农业部于2014年对此类农机补贴资金是否有造成国家补贴资金损失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即农业部办公厅发文农办机[2014]2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意见]认为:“农机具还是在农民手中,还是用于农业生产,补贴实惠最终落到了农民,符合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导向,达到政策目的,不宜简单视为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宜将此认定为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连城县朋口兰花公司的饶炎明等农民以“连城富饶花卉专业合作社”及“连城联兴兰花专业合作社”申请的1009640元农机补贴完全用于农业生产,符合该解释。因此本人参与办-理的朋口兰花大棚补贴,完全是工作担当,正常履职,不存在滥用职权。

  三、办-理猪苗繁育设备方面

  连城法院判决认为本人参与办-理了欣达公司(法人罗金凤)违规以他人名义申报,以无资质厂家生产的猪苗繁育设备申报,共造成110620元补贴资金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人认为此项无罪的理由是罗金凤购置的猪苗繁育设备是客观存在的,其申请的猪苗繁育设备补贴是符合国家农业补贴政策精神和目的的。罗金凤既是欣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也是农户,没有因成立公司就改变了农户性质,主体间存在人格混同,不宜认定罗金凤违规套取补贴。

  综上,本人参与办-理的上述三种机具,即秸秆粉碎还田机、兰花大棚及猪苗繁育设备,都是按照福建省农机补贴目录及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办-理,且农户真实购机,上级部门层层把关审核通过的,农民所购机具皆用于农业生产,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达到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目的,参与办-理的这三种补贴机具都没有社会危害性。本人所做的上述工作是责任担当,正常履职,没有滥用职权。希望有关部门调查清楚,还我一个清白同时也感谢网友们的关注谢谢!以下是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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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9 13:38:31 | 只看该作者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 楼主 分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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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0 20:15:36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路过,支持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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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4 02:43:18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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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5 02:27:5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人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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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2 18:47:41 | 只看该作者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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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16:04:1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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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21:22:29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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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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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 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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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0 04:17:26 | 只看该作者
你好楼主,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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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0 04:22:12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分享,帮顶~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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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14:47:47 | 只看该作者
好好 学习了 楼主人 确实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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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08:35:26 |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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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2 13:13:56 | 只看该作者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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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9 21:50:39 |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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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 06:49:10 | 只看该作者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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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0 21:29:31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路过,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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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3 22:54:15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小手一抖,钱钱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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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1]圣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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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7 07:46:4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帮你顶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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